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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ālùn

格杀勿论

  • 拼音gé shā wù lùn
  • 注音ㄍㄜˊ ㄕㄚ ㄨˋ ㄌㄨㄣˋ

  • 词语解释

    格杀勿论[ gé shā wù lùn ]

    ⒈  对顽抗拒捕或罪大恶极的犯人,按刑律规定,击杀致死不论及执行者的罪行。

    be shot down;

    引证解释

    ⒈  谓可将犯罪拒捕的人当场打死而不以杀人论罪。参见“格杀”。

    清 林则徐 《体察洋面堵截情形折》:“无论内地何项船隻,驶近夷路,概行追击,倘敢逞兇拒捕,格杀勿论。”
    《清史稿·宣统帝纪》:“儻有匪徒从中煽惑,意在作乱者……格杀勿论。”
    鲁迅 《伪自由书·止哭文学》:“辣椒可以止小儿的大哭,真是空前绝后的奇闻……不过,这是无效的,远不如哭则‘格杀勿论’的灵验。”
    叶紫 《夜哨线》五:“谁敢反抗命令,惑乱军心:--格杀勿论!”
    亦作“格杀弗论”、“格杀无论”。 清 夏燮 《中西纪事·粤民义师》:“洋人入其界者,登时格杀弗论。”
    郭沫若 《中国史稿》第五编第三章第三节:“清 政府以‘格杀无论’对付人民,人民也以‘格杀无论’对待卖国贼。”

    国语辞典

    格杀勿论[ gé shā wù lùn ]

    ⒈  当场击杀而不以杀人论罪。

    《清史稿·卷二五·宣统本纪》:「傥有匪徒从中煽惑,意在作乱者,照惩治乱党例,格杀勿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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