虎门条约
词语解释
虎门条约[ hǔ mén tiáo yuē ]
⒈ 又称《虎门附约》。《南京条约》的补充条款。1843年,清政府代表与英国代表在虎门签订。主要内容为:英国取得片面最惠国待遇;英国人可在五处通商口岸租地建屋,这一规定后来成为外国侵略者在中国建立租界的借口。
国语辞典
虎门条约[ hǔ mén tiáo yuē ]
⒈ 清道光二十三年(西元1843),英国乘鸦片战争胜利的余威,胁迫我国订立虎门补遗条约十七条。其内容为片面最惠条款,承认领事裁判权,值百抽五的协定税率及租界的成立。此次条约成立,各国相继效尤,我国从此沦为次殖民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