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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ōngpàn

通判

  • 拼音tōng pàn
  • 注音ㄊㄨㄥ ㄆㄢˋ

  • 词语解释

    通判[ tōng pàn ]

    ⒈  官名。在知府下掌管粮运、家田、水利和诉讼等事项。

    嘉兴通判。——清·张廷玉《明史》

    an official under county magistrate who administers lawsuit,etc.;

    引证解释

    ⒈  公正裁决。

    《新唐书·百官志四》:“市令一人,从九品上。掌交易,禁姦非,通判市事。”
    清 纪昀 《阅微草堂笔记·滦阳消夏录二》:“所谓通判,乃中允也。”

    ⒉  官名。 宋 初始于诸州府设置,即共同处理政务之意。地位略次于州府长官,但握有连署州府公事和监察官吏的实权,号称监州。 明 清 设于各府,分掌粮运及农田水利等事务,职务远较 宋 初为轻轻。 清 代另有州通判,称州判。亦指任通判之职。

    宋 曾巩 《太子宾客致仕陈公神道碑铭》:“用荐者通判 戎州。”
    清 叶廷琯 《吹网录·虎丘贺方回题名》:“方回 本隶右选, 元祐 中……通判 泗州。”

    国语辞典

    通判[ tōng pàn ]

    ⒈  职官名。宋初,为制衡各地权势过大的藩镇,乃派朝臣通判府、州的军事,和地方主官共同管理政事或职掌兵民狱讼,但实际上亦负有考察知府或知州忠贞程度的任务。

    明·刘兑《金童玉女娇红记》:「小官王仲贤,洛阳人氏,见任眉州通判。」
    《幼学琼林·卷一·文臣类》:「郡宰别驾,乃称『通判』。」


    英语local magistr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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