瞻对
词语解释
瞻对[ zhān duì ]
⒈ 朝见奏对。
⒉ 旧土司名。有上、中、下之分,称三瞻。上瞻对茹长官司,下瞻对安抚司,均清雍正六年(1728年)置;中瞻对长官司,乾隆十年(1745年)置。在今四川新龙一带,地处雅砻江上游。宣统三年(1911年)置瞻对设治委员,辛亥革命后改为怀柔县,不久改瞻化县,1952年又改新龙县。
引证解释
⒈ 朝见奏对。
引《宋史·魏野传》:“野 上言曰:‘……但以尝婴心疾,尤疎礼节,麋鹿之性,顿缨则狂,岂可瞻对殿墀,仰奉清燕。’”
⒉ 旧土司名。有上、中、下之分,称 三瞻。上瞻对茹 长官司, 下瞻对 安抚司,均 清 雍正 六年(1728年)置; 中瞻对 长官司, 乾隆 十年(1745年)置。在今 四川 新龙 一带,地处 雅砻江 上游。 宣统 三年(1911年)置 瞻对 设治委员,辛亥革命后改为 怀柔县,不久改 瞻化县,1952年又改 新龙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