译文
限定的概念还能说是未相与限定时的某一个概念吗?
限定的概念已经不能再说是未相与限定时原来的某一个概念了。
概括的类概念能说是原来被概括的一个种概念吗?
概括的类概念已经不能再说是原来被概括的一个种概念了。
概括的类概念能说是原来被概括的另一个种概念吗?
概括的类概念也不能再说是原来被概括的另一个种概念了。
一个被概括的种概念能说是概括的类概念吗?
不能。
另一个被概括的种概念能说是概括的类概念吗?
也不行。
一个被概括的种概念与另一个被概括的种概念可以概括称为一个类概念 吗?
可以。
能够说概念的限定或概括而引起的概念类属变化时,是概念的外延有变 化而概念的内涵没有根本的变化吗?
可以这么说。
当一个种概念与另一个种概念有了本质联系而被概括称为一个类概念时 ,可以说概念变化了吗?
可以。
变成什么呢?
种概念变成类概念。
种概念既然变成类概念,怎么还保留有种概念的内涵呢?
种概念的内涵如果没有变化,怎能说种概念有变化呢?“须知,种概念 变成类概念时内涵只是减少了部分的内涵,但仍保留它作为类本质的内涵”。
概括的类概念既不能说是一个被概括的种概念,又不能说是另一个被概 括的种概念,而是包括着两个被概括的种概念,这说的是什么意思?
“把种概念概括为类概念是为了满足分类的需要”,如把羊与牛概括为 偶蹄家畜来与奇蹄家畜的马来分类,或牛与羊概括为偶蹄家畜来与家禽的鸡来分类。
那末如何进行分类呢?
羊与牛有区别,羊有门牙上齿,牛无门牙上齿,因而便说牛与羊毫无共 同之处,羊与牛亦毫无共同之处,这是不对的。它们虽有“种差”的区别,但却是同类的家畜。
羊有角,牛亦有角,因而便说牛就是羊,羊就是羊,这也是不对的,它 们虽有共同的本质,属性却是不同的种。偶蹄家畜有角,奇蹄家畜(马)无角;奇蹄家畜(马)有鬃毛长尾,偶蹄家畜无鬃毛长尾,以此作为分类 的根据,把家畜分为偶蹄家畜与奇蹄家畜(马),偶蹄家畜不是奇蹄家畜(马),偶蹄家畜自然不包括着奇蹄家畜。偶蹄家畜所以不包括着奇蹄家 畜(马),因为羊是种概念,牛是种概念,而偶蹄家畜却是类概念,因此如果把羊与牛概括为偶蹄家畜与奇蹄家畜(马)划分开来,这是对的。这 样的逻辑分类,由于它们类的不同,如同把一物分为左右两半那样的明显而正确。
偶蹄家畜有毛,家禽(鸡)有羽。鸡足的本质称为“一”,鸡足的现象 称为“二”,把鸡足的本质与现象统一起来称为“三”(即在认识鸡的特性时必须通过其现象进而究其本质);偶蹄家畜之足的本质称为“一”, 偶蹄家畜之足从现象称为“四”,把偶蹄家畜之足的本质与现象统一起来称为“五”。如果以禽与兽的分类根据(“四足而毛”,“二足而羽”) 把动物分为偶蹄家畜与家禽(鸡),这一分类的根据是错误的,与越类而分“,因而是错误的分类。
与其以鸡代替马来与偶蹄家畜分类,毋宁以马来与偶蹄家畜分类由于牛 羊都是于类相近又可供祭祀的材料,而鸡与牛羊于类相去太远又不是供祭祀的材料,牛羊与鸡之间谈不上分类的问题,这是很清楚的。这样的逻辑 分类是越类而分、概念混乱,是错误的逻辑分类。
从别的事例来讨论分类的规则罢。
以青为底色再涂上白色来与黄色分别,以白为底色再涂上青色来与碧色 分别。
这是什么意思?
先从“青以白非黄”的例子来说,青、白本来是不相容的两种颜色,现 在虽然在青色上面涂上白色,结果已然上青下白而两色并立。青、白本来是方位悬隔的两种颜色,现在虽然两色相配而使之相近,但仍然两色并立 ,界限分明,互不羼杂。青白两色互相并立而保持原色,好象左右并排而相向对立那样。所以,这一配色的结果,既不能归并于青色,也不能归并 于白色,哪里会有黄色混在其中呢?黄色中正独立而不与青、白两色混淆。这是正确怎地分类。“如果分类依照一个统一的标准(根据),便能使 分类正确”,这如同一国之中,“君主明正,号令统一,君臣职守分明”,国家便能强盛长存那样。
青附着于白色并且染污了白色,白本来足以胜青却反而被青染污而不胜 了。这是木(青)逆胜金(白),青逆胜白变成近碧之色,以近碧之色来与碧色分辨,就无法分清了,所以“白以青非碧”是错误的分类。青与白 不相容而又使之相配,两色不绝对相胜而必相争胜以各显其色,争胜的结果呈青而微白,其色近碧。
与其以“白以青非碧”的分类,毋宁以“青以白非黄”的分类,“青以 白非黄”如同“羊合牛非马”的分类那样,它们都是以类相从,“遵守了分类规则”。“白以青非碧”如同“牛合羊非鸡”的分类那样,它们都是 逻辑混乱。
名实混乱则君臣交争而号令不一,号令不一则是非不明,是非不明则政 治昏暗。这是违反“不两明”的逻辑基本规律。违反了逻辑基本规律,便会“名实不相应,明不符实,实不应名,”邪恶充斥而是非淆乱。违反“ 不两明”的逻辑基本规律,必将治道沦丧,这就没有办法来端正名实以便统一天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