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兵法二十四篇·治乱第十二

治乱之政,谓省官并职,去文就质也。夫绵绵不绝,必有乱结 ,纤纤不伐,必成妖孽。夫三纲不正,六纪不理,则大乱生矣。 故治国者,圆不失规,方不失矩,本不失末,为政不失其道,万 事可成,其功可保。夫三军之乱,纷纷扰扰,各惟其理。明君治 其纲纪,政治当有先后,先理纲,后理纪;先理令,后理罚;先 理近,后理远;先理内,后理外;先理本,后理末;先理强,后 理弱;先理大,后理小;先理身,后理人。是以理网则纪张,理 令则罚行,理近则远安,理外则外端,理本则末通,理强则弱伸 ,理大则小行,理上则下正,理身则人敬,此乃治国之道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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