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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如公意,吾是王儿之父,非兆人之父,何不别制天子儿律乎?

出处

出自宋代《旧唐书》的〔隋文帝不赦子〕

原文

  隋文帝子秦王俊为并州总管,以奢纵免官。杨素启奏:“王,陛下爱之,请舍其过。”文帝曰:“法不可违。若如公意,吾是王儿之父,非兆人之父,何不别制天子儿律乎?我安能亏法?”卒不许。

译文及注释

译文

隋文帝的儿子秦王杨俊担任并州总管,因奢侈、骄纵而触犯刑律被免去官职。杨素向皇上启奏说:“秦王,陛下十分疼爱他,臣请求陛下赦免他的罪过。”文帝说:“法律不可违背。如果依照你的意思处理这件事,我就只是秦王俊的父亲,而不是天下人的父亲了,为什么不另外制订专门适用于天子的儿子的法律呢?我怎么能使法律的尊严受到损害?”最终隋文帝没有答应杨素的请求。

注释

以:因为。

奢:奢侈。

纵:骄纵。

启奏:为向帝王进言、上书。启:开口。奏:禀报。

爱:疼爱。

舍:舍弃,引申为宽恕。

过:过错。

法:法律。

违:违背。

如:依照。

兆人:众民,百姓。

卒:最终。

简析

本文叙述了隋文帝杨坚的儿子秦王杨俊因奢侈放纵被免去官职,宰相杨素求情希望赦免其罪,但隋文帝坚持法律原则,认为法律不可违背,最终没有答应杨素的请求,依法惩办了杨俊的故事。文章体现了杨坚的大公无私,天子与庶民同罪的思想,这也同样透露出隋朝律法严明,公主无私的开明政治之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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