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亩庭中半是苔,桃花净尽菜花开。
种桃道士归何处,前度刘郎今又来。
译文
玄都观偌大庭院中有一半长满了青苔,原盛开的桃花已经荡然无存,只有菜花在开放。
先前那些辛勤种桃的道士如今那里去了呢?前次因看题诗而被贬出长安的我——刘禹锡又回来了啊!
注释
公元815年(元和十年)玄都观赏花诗写后,刘禹锡又被贬出京,十四年后重被召回,写下此篇。
百亩庭中:指玄都观百亩大的观园。苔:青苔。
净尽:净,空无所有。 尽:完。
种桃道士:暗指当初打击王叔文、贬斥刘禹锡的权贵们。
该诗是《元和十年自朗州至京戏赠看花诸君子》的续篇。诗前有作者一篇小序。其文云:“余贞元二十一年为屯田员外郎时,此观未有花。是岁出牧连州(今广东省连县),寻贬朗州司马。居十年,召至京师。人人皆言,有道士手植仙桃满观,如红霞,遂有前篇,以志一时之事。旋又出牧。今十有四年,复为主客郎中,重游玄都观,荡然无复一树,惟兔葵、燕麦动摇于春风耳。因再题二十八字,以俟后游。时大和二年三月。”
序文说得很清楚,诗人因写了看花诗讽刺权贵,再度被贬,一直过了十四年,才又被召回长安任职。在这十四年中,皇帝由宪宗、穆宗、敬宗而文宗,换了四个,人事变迁很大,但政治斗争仍在继续。作者写这首诗,是有意重提旧事,向打击他的权贵挑战,表示决不因为屡遭报复就屈服妥协。
和《元和十年自朗州至京戏赠看花诸君子》一样,此诗仍用比体。从表面上看,它只是写玄都观中桃花之盛衰存亡。道观中非常宽阔的广场已经一半长满了青苔。经常有人迹的地方,青苔是长不起来的。百亩广场,半是青苔,说明其地已无人来游赏了。“如红霞”的满观桃花,“荡然无复一树”,而代替了它的,乃是不足以供观览的菜花。这两句写出一片荒凉的景色,并且是经过繁盛以后的荒凉。
与《元和十年自朗州至京戏赠看花诸君子》之“玄都观里桃千树”,“无人不道看花回”,形成强烈的对照。下两句由花事之变迁,关合到自己之升进退,因此连着想到:不仅桃花无存,游人绝迹,就是那一位辛勤种桃的道士也不知所终,可是,上次看花题诗,因而被贬的刘禹锡现在倒又回到长安,并且重游旧地了。这一切,是不能预料的。言下有无穷的感慨。
再就其所寄托的意思看,则以桃花比新贵,与《元和十年自朗州至京戏赠看花诸君子》相同。种桃道士则指打击当时革新运动的当权者。这些人,经过二十多年,有的死了,有的失势了,因而被他们提拔起来的新贵也就跟着改变了他们原有的煊赫声势,而让位于另外一些人,正如“桃花净尽菜花开”一样。而桃花之所以净尽,则正是“种桃道士归何处”的结果。
诗人想的是:这,也就是俗话说的“树倒猢狲散”。而这时,我这个被排挤的人,却又回来了,难道是那些人所能预料到的吗?对于扼杀那次政治革新的政敌,诗人在这里投以轻蔑的嘲笑,从而显示了自己的不屈和乐观,显示了他将继续战斗下去。
刘禹锡玄都观两诗,都是以比拟的方法,对当时的人物和事件加以讽刺,除了寄托的意思之外,仍然体现了一个独立而完整的意象。这种艺术手法是高妙的。
参考资料:
1、《唐诗鉴赏辞典》.上海辞书出版社,1983年12月版,第844-845页
诗作于唐文宗大和二年(828年),此诗可以算是《元和十年自朗州至京戏赠看花诸君子》的续篇。十四年前,刘禹锡因赋玄都观诗开罪于权相武元衡,被远窜岭南。十四年后,当他再次回到了长安。这时,武元衡已死了十四年了。刘禹锡重提旧事,对武元衡等显然是一种嘲笑和鞭挞。
参考资料:
1、高志忠.刘禹锡诗词译释.哈尔滨:黑龙江人民出版社,1982:225-228
臣伏见天后时,有同州下邽人徐元庆者,父爽为县吏赵师韫所杀,卒能手刃父仇,束身归罪。当时谏臣陈子昂建议诛之而旌其闾;且请“编之于令,永为国典”。臣窃独过之。
臣闻礼之大本,以防乱也。若曰无为贼虐,凡为子者杀无赦。刑之大本,亦以防乱也。若曰无为贼虐,凡为理者杀无赦。其本则合,其用则异,旌与诛莫得而并焉。诛其可旌,兹谓滥;黩刑甚矣。旌其可诛,兹谓僭;坏礼甚矣。果以是示于天下,传于后代,趋义者不知所向,违害者不知所立,以是为典可乎?盖圣人之制,穷理以定赏罚,本情以正褒贬,统于一而已矣。
向使刺谳其诚伪,考正其曲直,原始而求其端,则刑礼之用,判然离矣。何者?若元庆之父,不陷于公罪,师韫之诛,独以其私怨,奋其吏气,虐于非辜,州牧不知罪,刑官不知问,上下蒙冒,吁号不闻;而元庆能以戴天为大耻,枕戈为得礼,处心积虑,以冲仇人之胸,介然自克,即死无憾,是守礼而行义也。执事者宜有惭色,将谢之不暇,而又何诛焉?
其或元庆之父,不免于罪,师韫之诛,不愆于法,是非死于吏也,是死于法也。法其可仇乎?仇天子之法,而戕奉法之吏,是悖骜而凌上也。执而诛之,所以正邦典,而又何旌焉?
且其议曰:“人必有子,子必有亲,亲亲相仇,其乱谁救?”是惑于礼也甚矣。礼之所谓仇者,盖其冤抑沉痛而号无告也;非谓抵罪触法,陷于大戮。而曰“彼杀之,我乃杀之”。不议曲直,暴寡胁弱而已。其非经背圣,不亦甚哉!
《周礼》:“调人,掌司万人之仇。凡杀人而义者,令勿仇;仇之则死。有反杀者,邦国交仇之。”又安得亲亲相仇也?《春秋公羊传》曰:“父不受诛,子复仇可也。父受诛,子复仇,此推刃之道,复仇不除害。”今若取此以断两下相杀,则合于礼矣。且夫不忘仇,孝也;不爱死,义也。元庆能不越于礼,服孝死义,是必达理而闻道者也。夫达理闻道之人,岂其以王法为敌仇者哉?议者反以为戮,黩刑坏礼,其不可以为典,明矣。
请下臣议附于令。有断斯狱者,不宜以前议从事。谨议。